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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漢個別罪名改判
  償還境外賭債兌換外幣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劉漢為償還境外賭債的兌換外幣行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屬於經營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原審量刑偏重予以改判
  劉漢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由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萬元改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上訴單位漢龍集團已經歸還和有足額擔保的貸款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核減,原審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對漢龍集團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罰金由三億元改為一億元。
  □綜合新華社報道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寧市對劉漢、劉維等五上訴案依法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的死刑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死刑判決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隨著審判長敲響法槌,宣判結束,劉漢、劉維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完成二審法律程序。以劉漢、劉維為首的黑惡勢力團夥難逃法網,受到了法律的嚴厲懲處。此案的審判,彰顯了黨和國家打黑除惡、嚴懲暴力犯罪的堅定決心,也為我國依法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樹立了典範。
  與一審相比,二審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環節,劉漢、劉維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圍繞多個核心問題與檢察員的交鋒依舊激烈。
  一審判死刑提出上訴
  劉漢、劉維等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於5月23日一審宣判。劉漢、劉維被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中旬在咸寧市對劉漢等10人上訴案、劉維等7人上訴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對桓立柱等3人上訴案、曠曉燕等3人上訴案、劉學軍等3人上訴案進行書面審理。
  7日上午9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魚縣人民法院同時公開宣判劉漢、劉維等五上訴案。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漢、劉維伙同他人網羅上訴人唐先兵等,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劉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3項罪名; 上訴人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2項罪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唐先兵、田先偉、張東華等14名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分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個別罪名變化予以改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二審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依法的原則,並根據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對劉漢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進行依法改判。
  上訴人劉漢為償還境外賭債的兌換外幣行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屬於經營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劉漢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由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萬元改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上訴單位漢龍集團已經歸還和有足額擔保的貸款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核減,原審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對漢龍集團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罰金由三億元改為一億元。對上訴人劉小平、曠曉燕的部分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進行依法改判。鑒於上訴人繆軍、李波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二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適當從輕量刑建議,分別決定將有期徒刑二十年改為十九年、十五年改為十三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發生變化,但並不影響死刑的適用,因劉漢、劉維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罪行極其嚴重,數罪並罰,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同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對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的死刑判決。
  [審庭焦點]
  劉漢、劉維等上訴案的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關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王永成被殺案、陳富偉等3人被殺案等個案罪行的上訴觀點、事實證據進行審理。
  劉漢是否舉報他人殺人?
  王永成被殺案,兩證人出庭。
  1999年2月,劉漢的競爭對手王永成揚言要炸漢龍集團、漢龍集團的保齡球館和孫某某的車(簡稱“三炸”)。劉漢得知消息,指使手下將王永成殺死。一審法院認為,劉漢授意、指使他人殺害王永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我對殺王永成‘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後也不知’。”劉漢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辯稱自己曾寫過舉報信,舉報殺害王永成案的犯罪嫌疑人孫華君、繆軍在綿陽小島的暴力犯罪事實。
  劉漢是否舉報過孫、繆二人?公安民警那某和律師陳某就是重要證人。證人那某當庭證實,在瞭解到“有人要炸漢龍集團”後,自己曾向時任漢龍集團高管的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瞭解情況,當時和事後都沒有收到劉漢對孫華君、繆軍暴力犯罪的舉報。
  檢察員宣讀了孫某某的證言,證實孫某某將王永成欲“三炸”一事向劉漢彙報後,劉漢讓他“找幾個人把王永成做掉”。劉漢稱,舉報信是他要求律師陳某寫的,而隨後出庭的證人律師陳某當庭表示,在他的記憶中,劉漢從未讓他寫舉報信舉報孫華君和繆軍。
  殺人是隨口說說還是本意?
  上訴人劉維稱,沒有充分證據顯示陳富偉等被殺案系他指使所為。“‘弄,別在廣漢弄。’也就是這句話,給我判了死刑。”法庭上,劉維辯解稱,當年在廣漢音豪會所包房內,自己確實當眾說過這句話,但他表示只是一時生氣,並未指使殺人。
  檢察員指出:“7份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共同指認劉維授意曠小坪和文香灼,殺害了陳富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有屬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領神會的語言,他們實際已經把‘弄’‘做’‘幹掉’同‘殺’畫上了等號。”
  提供劉維藏匿地是否立功?
  上訴人劉漢認為,其向公安機關提供劉維藏匿地點,協助抓獲劉維,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減輕情節,一審判處“死刑”量刑過重。
  檢察員當庭指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劉漢歸案後向公安機關提供劉維的藏匿信息,是對自己窩藏犯罪行為的交待,不能被視為立功,只能視為坦白;其次,劉漢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且在歸案後,拒不供述主要罪行,推卸責任,認罪態度極為惡劣,毫無悔改之意。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原標題:劉漢劉維上訴案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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